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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出车祸 因4s店有过错,试驾人和4s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4s店指引试驾车辆时与骑车人发生相撞,造成骑车人重伤,骑车人花费巨额医疗费后,将试驾人、4s店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7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1万余元,试驾人及4s店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60万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欲购车。经4s店工作人员推荐,樊某决定试驾该店内某款汽车,并与4s店签订了《试乘试驾客户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在4s店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樊某试驾车辆上路。车辆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怡乐西路某路口时,适逢刘某骑自行车左转弯,樊某来不及避让,两车相撞,造成樊某、刘某均受伤,两车及路边绿化带受损。该起事故经过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干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骨骨折、失血性休克等,刘某因此住院治疗近半年。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为部分护理依赖。治疗期间,仅医药费部分刘某就支出近13万元。樊某驾驶的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刘某支付了1万元,樊某也仅为刘某支付11000余元的费用,4s店则分文未付。2013年8月,不堪重负的刘某只得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7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樊某对于刘某诉前所做伤残及护理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11月,经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与此前鉴定结果完全一致。樊某认可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并表示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主张4s店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刘某的起诉和樊某的辩解意见,4s店称其不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地点为公共交通路段,亦非4s店的营业场所。对于无偿提供的试驾车辆及试驾人,4s店已尽到了相应的检查、提示、督促、警告等义务。4s店对于试驾路线的安排与交通法规并无冲突。且4s店已与樊某签订了试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樊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表示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的合理损失。

  庭审中,法官注意到樊某与4s店签订的试驾合同中载明的试驾路线与实际试驾路线并不一致。经过询问,4s店认可该事实,但表示实际试驾路线已在营业大厅中公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樊某则称4s店并未提前告知其试驾路线,实际驾驶路线系由陪乘人员临时指引。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樊某、4s店连带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法院认为,樊某在试驾车辆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樊某应当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结合案情,法院确定樊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销售者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系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在此次试驾过程中4s店对于试驾路线并未向试驾人樊某进行了充分的介绍、说明,4s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则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

  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4s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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