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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他人车辆身亡 车辆出借方属于有过错应赔偿损失

   赵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压过人行道上的沙堆后撞树身亡。赵某的母亲路某将车辆出借方宫某及道路的管理方某区市政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60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宫某及市政管理所各赔偿路某九万九千余元。

  2012年10月28日,赵某与被告宫某一起在宫某家喝酒,两人各喝了半斤白酒。喝完酒后,赵某驾驶被告宫某所有的摩托车并搭乘宫某,在车辆行驶至六环辅路时,摩托车压过人行道上的沙堆后撞上路边的树木,致使赵某死亡。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的母亲路某认为,被告宫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没有阻止醉酒的赵某驾驶摩托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为道路管理方未及时清理路边沙堆,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宫某辩称,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当时赵某坚持要骑车,根本拦不住,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某区市政管理所辩称,沙堆并非其管理范围,且沙堆在人行道上,并不影响原告正常行驶。事故的发生在于原告醉酒驾车,故我方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认定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被告宫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明知赵某饮酒仍允许其驾驶车辆,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市政管理所作为道路管理方,未及时处理路面土堆,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宫某、市政管理所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九万九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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