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山东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法律顾问,山东律师事务所,济南专业律师
banner
+ 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二楼
;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9号楼五楼。手机:18615269170
邮箱:1785535420@qq.com
无知男持刀替歌厅女友出头! 构成寻衅滋事被判刑九个月

    因在歌厅上班的女友与同事发生工作上的纠纷,女友的男朋友为了替女友“出头”,邀集一帮兄弟到歌厅“讨要说法”,并持刀将对方砍成轻伤。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朱某为他的法律的无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被告人朱某,男,湘乡市人,30岁。2013年3月26日22时许,因自己的女友刘某芸(已判刑)与被害人潘某丽在湘乡市某歌厅因工作上的矛盾发生争吵,朱某遂带领邓某、刘某(已判刑)及彭某诚(另案处理)至现场,并将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扔在大厅的茶几上,刘某芸从茶几上拿过匕首对着潘某丽身上乱刺,同时,朱某等人上前对潘某丽进行殴打,造成潘某丽轻伤,之后朱某逃亡在外。2013年8月27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一篇:谋私利擅买耕地自始无效~!时效抗辩被驳回 下一篇:热水器致中毒~租客诉房东索赔~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最新动态 | 举案说法 | 诉讼指南 | 企业法务 | 法界视点 | 文章杂谈 | 海商专题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5 www.0531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伊律师网 版权所有地址: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04号天建写字楼二楼 邮编:250033 电话:186 1526 9170
山东律师 济南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律顾问 山东律师事务所 济南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