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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借来车辆无故被撞 原是汽修厂"下套"骗保

  驾驶借来的车辆无故被撞,对方急表态要负全责,当市民吴先生被警方询问时才惊觉原来这是一场“自导自演”的交通事故,而在背后策划这一系列骗保案件的的竟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和员工们。1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参与保险诈骗的其中一名员工叶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10月,吴某在小区里倒车时不慎将车尾撞到了墙上,掉了点漆。吴某把车开到了附近的汽车修理厂。修车厂的员工告诉吴某只要等1个小时就能把漆喷上。期间,吴某想去买包香烟,向汽车厂借了辆车开了出去。

  谁知没开出去多久,吴某突然感觉车身一震,被人追尾了。吴某立即下车,但对方车辆下来的司机一个劲地道歉,说要负全责。闻讯赶来的汽车修理厂员工也没有责怪吴某,表示等交警来了之后走保险就可以。考虑到借来的车辆被撞,修理厂非但没有追究,还出来平息了纠纷,吴某便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让吴某没有想到的是,该起事故竟是汽车修理厂“自导自演”的一起骗保事故。起因是客户的保险快到期,想用骗得的保险款来续保。事后,等民警上门询问吴某时,吴某才恍过神来,向民警说明了事发的经过。

  民警结合吴某的陈述和之前保险公司怀疑该修理厂骗保的事情,查出该修理厂的老板和员工共6人曾多次策划交通事故,骗取保险款,其中一名员工叶某于今年5月在无锡被抓获。

  叶某交代,自己是福建人,去年1月来到无锡投靠老乡邓某,邓某为其介绍了一份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一次,叶某无意间听其他员工说起厂里经常出去制造交通事故,报假案,事成之后有分成,叶某便主动提出加入。

  2012年1月底,叶某和汽修厂老板以及员工王某在锡宜高速上利用他人的号牌,由叶某驾驶一辆深蓝色别克车,撞上事先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凯美瑞轿车,骗得保险款9万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的家属积极退赃。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诈骗其他单位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评估,建议被告人叶某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宣告缓刑。案件中的其余5人均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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