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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抄袭大学教师植“木马”窃取电脑程序获刑

  为剽窃一套电脑系统程序,大学教师张某冒充客户拿到一家软件公司的测试账号,将木马程序植入该公司研发的“会议管理系统”中,盗取程序源代码。

  1月3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软件公司服务器被“黑”

  去年7月底,北京一家软件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维护内部服务器时发现,该公司研发的一套“会议管理系统”有被黑客入侵的痕迹,因怀疑相关程序及信息遭到盗窃,该公司立即报警。

  警方锁定北京某高校任职的教师张某后,将其控制。在其私人电脑中不仅发现了该套会议管理系统的源代码,还发现了该软件公司2800多条客户公司经销商的身份认证信息和详细个人资料。

  据介绍,张某在高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研发,案发前,他也在开发一套与受害公司类似的会议管理系统,但开发中遇到了技术困难,便想方设法搞到该公司源代码用于抄袭。

  一审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张某介绍,该套系统是一些举办会议的公司用来做参会登记签到的。案发前,他冒充一家要开会的客户,以商业合作为由要体验受害公司的这款系统,公司就给了他一个系统测试账号。

  使用时他发现该系统有漏洞,他可以利用木马程序侵入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器。于是他向服务器中植入了木马,窃取了会议管理系统的源代码等重要文件。“他不仅拿到了源代码,还一起打包了受害公司的客户信息,包括2800多条邀请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详细个人资料。”办理这起案件的法官介绍,这也是该案定罪的关键。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介绍,本案对于被害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家属赔偿被害公司损失金额二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认为张某作为专业人员却无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危害性,将包含有2800多条的身份认证信息打包下载,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综上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52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成本罪,须具有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大量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即为获取数据数量多、对比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犯罪行为加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负担、犯罪行为人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很重要意义、犯罪行为人取得了较大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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