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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老伴遭儿阻挠 父亲毒死儿子所养肥猪获刑

      由于在找老伴问题上屡屡遭到儿子的阻挠,被告人沈某对儿子怀恨在心,竟然拿儿子快要出栏的24头肥猪撒气,用农药将肥猪全部毒死。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原来,今年65岁的沈某和儿子一家比邻而居。几年前,原配去世,沈某就一直想找个新老伴,但却遭到儿子的坚决反对,还骂他“老不正经”。这导致沈某先后相中的两个老伴都被儿子生生拆散,使得父子反目。2013年6月,当沈某再次相亲时,小沈又当众羞辱了他,还打了他一拳。沈某便产生了报复的念头。过了几天,趁着小沈一家去某亲戚家赴宴,沈某便将农药“甲拌磷”抛洒在儿子小沈家的猪饲料上,致使24头肥猪食用后全部中毒死亡,损失价值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为泄私愤,用有毒农药残害他人牲畜,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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