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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被拒 法院判人保局履职

  年过七旬的丈夫外出务工,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受理工伤认定却被拒。9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行政受理案件,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抚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0年12月8日,70多岁的王某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主要在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看守材料的工作。未曾想到,2013年2月10日,王某在值班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死亡。同年4月,原告龚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又返聘回单位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以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来进行认定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被告抚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抚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并审查是否受理。该案原告龚某在提出工伤申请时,已提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时证人笔录、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范畴。因此,被告人保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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