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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复制银行卡盗取钱财 刷卡消费需谨慎

  “刷卡”是现在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在给消费者带去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

  2011年10月,被告人孙某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谋租用了一个报刊亭,办起了虚假电话费充值业务,并打出“刷卡消费充话费,充值100元送50元”颇具吸引力的标语。孙某是“挂羊头卖狗肉”,其从网上高价购买了一套高科技设备及配套软件,该设备系非法制造的银联分体式POS机,通过连接一台装有特殊程序的电脑,能将银行卡中的信息复制到任何一张空白卡上,也就是说只要你持卡在该设备上面刷一下,你的银行卡就被复制了。

  2011年11月3日8时许,受害人吴某因急于充值话费,前往孙某处充值,孙某不接受现金为由,要求刷银行卡,吴某刷卡时,其银行卡即被孙某利用该设备复制下来,孙某通过肉眼观察记住了吴某的银行卡密码。2012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孙某持复制的吴某的银行卡来到重庆市城口县,在南大街农业银行ATM机上分10次取走吴某银行卡内存款共计20000元,银行值班人员察觉孙某形迹可疑遂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动,将准备逃离的孙某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尚未来得及使用的复制银行卡4张,据其交代,孙某等人一共非法复制了他人银行卡11张。

  经审理,孙某对所在团伙非法复制他人银行卡并取走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现在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现象愈发频繁,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信用卡方便生活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针对本案的作案手段,法官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首先,仔细观察ATM/POS机上插卡口、键盘上方是否被动过手脚,如机器表面各部位的颜色、痕迹及设备等有无异常。

  其次,保护密码是关键。如果没有密码,不法分子即使复制了银行卡,也取不出里面的存款。在输入密码时应尽量快速并遮挡操作手势,以防肉眼甚至微型摄像头窥视。

  最后,如果已在可疑设备上进行了刷卡操作,应立即拨打银行服务热线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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