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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一株大叶榉树男子获刑罚三年罚金八千
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提起公诉,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韦某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华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廷赖村以人民币4000元价向村民杨某某购买一株大叶榉树。被告人韦某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份雇请挖掘机将该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榉树折立木蓄积2.767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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