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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团伙走私贩运毒品 主犯分获死刑死缓

     庭审现场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团伙贩毒案一审宣判,主犯李正平、姚长春和范开元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邓小龙等五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李正平与姚长春在重庆永川区共谋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并运输至永川区贩卖牟利。姚长春通过电话与缅甸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毒品麻古48000颗,并约定以每颗人民币9.5元的价格在云南省景洪市进行交易。

  同年9月4日,李正平、姚长春从永川区乘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并分别邀约赵培波、蒋锋、邓小龙赶至景洪市为其运输毒品。9月5日、6日,蒋锋、赵培波先后赶至景洪市会合。当天下午,二人按姚长春的安排,在景洪市大佛寺从毒品上家处取得毒品麻古48000颗,并对毒品进行清点后存放于景洪市曼斗村一租赁房内。随后,姚长春向蒋锋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6000余元,赵培波、蒋锋按照姚的指示,在当地购买一台电焊机,并在租赁房内将电焊机进行改装后把48000颗麻古藏匿其内。

  9月7日,范开元受李正平的邀约驾驶自己的轿车前往昆明运输毒品。9月10日,赵培波、蒋锋按照邓小龙的安排将藏有毒品麻古的电焊机交给邓小龙联系的“小席”(另案处理),由“小席”通过昆明某物流公司将藏有毒品麻古的电焊机托运至昆明。同日,在李正平、姚长春的安排下,赵培波、蒋锋乘坐客车前往昆明准备接收藏有毒品麻古的电焊机,并与李正平、范开元、邓小龙等人在昆明会合。

  9月11日,叶勇也受李正平的邀约,驾驶自己的轿车赶至昆明与李正平、范开元等人会合。当晚,范开元驾车搭载邓小龙、赵培波等人前往昆明该物流公司踩点。第二天上午,范开元驾车搭载蒋锋在物流公司取得装有毒品麻古的电焊机,返回宾馆与李正平等人会合。随后,由李正平带队,和邓小龙、赵培波、蒋锋驾车前行探路,叶勇、范开元驾驶的装有毒品的轿车尾随其后,从昆明返回重庆。

  同年9月13日凌晨,两车陆续抵达重庆成渝高速公路璧山县收费站,随后李正平安排赵培波、蒋锋将装有毒品麻古的电焊机搬运至李正平驾驶的轿车内,并搭乘叶勇、邓小龙、赵培波、蒋锋前往永川区。当行至成渝高速公路永川区大安收费站附近时,李正平安排赵培波、蒋锋将藏匿于电焊机内的48000颗麻古取出,交给等候在此的一男子。随后,李正平支付赵培波2万元,蒋锋1万元。

  几天后,李正平与姚长春再次策划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至重庆永川贩卖,随后又叫上范开元、赵培波、蒋锋等人参与交易、运输毒品。2012年9月16日,李正平等人到达景洪市后从边境偷渡至缅甸购买麻古。9月18日,姚长春也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与李正平、范开元会合,三人与毒品上家在缅甸交易毒品麻古48000颗,并约定送至景洪市“收货”。9月21日下午,范开元从缅甸返回景洪市。当日23时许,范开元在一宾馆门口附近从一男子处“收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所提的编织口袋内查获毒品麻古9包,净重共计5075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9包毒品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4%至9.7%。

  同年9月22日至10月6日,公安人员先后在重庆永川区、重庆成渝高速荣昌县桑家坡收费站将被告人李正平、邓小龙、叶勇、赵培波抓获。同年10月17日,蒋锋、姚长春也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正平、姚长春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毒品麻古48000颗后伙同他人运输回重庆进行贩卖。得手后又从缅甸购买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075克运输入境意欲运回重庆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系主犯。

  被告人范开元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从缅甸购买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075克并欲从景洪运输至重庆进行贩卖,还受他人邀约,伙同他人从昆明运输毒品麻古48000颗至重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也系主犯。

  被告人邓小龙、赵培波、蒋锋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邀约,伙同他人从云南省昆明运输毒品麻古48000颗至重庆,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三人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勇明知李正平叫其处置的电焊机是藏匿毒品麻古的工具,仍对该电焊机进行藏匿,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协助公安人员捉获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重庆五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主犯不服,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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