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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步骤
 清算组的工作
 清算工作的内容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清算组的工作(二)——接交工作
 清算组工作(三)——询问
 清算组的工作(四)——做好债权登记
 清算组的工作(五)——债权清收
 清算组的工作(六)——破产审计
 清算组的工作(七)——制定会议制度
 清算组的工作(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清算组的工作(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清算组的工作(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清算组的工作(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四)----否决合同
 清算组的工作(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公司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 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 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 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 接管公司财产;
  2、 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 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 分配剩余财产;
  5、 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 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 清算费用;
  2、 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 应缴纳的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五、 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 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的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 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 提交清算报告;
  八、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民事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 办理企业破产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的工作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清算工作的内容
 
  企业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清算组对原企业财产的清理、登记、封存就成了清算组首要和主要的工作,其清算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备用件(品)、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
  二、 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设备、工具、仪表仪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固定资产;
  三、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速动资产;
  四、 股票、债务等长、中、短期投资;
  五、 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
  六、 担保、未担保、到期、未到期的债务;
  七、 各项权益的清理,如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到位,已投入数额、未投入数额等;
  八、 会计帐册、统计帐册、保管帐册、业务记录、档案、文书印章等;
  九、 债权清理(指破产企业应收未收款);
  十、 债务清理。
  清算组应当列表详细登记上述清理状况,并签名以落实责任。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法人破产,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行使相关权利。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一、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 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清算组成员作出上述具体要求,是因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非如此不能顺利完成清算工作。
  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从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财产,确保债权人利益出发,尽量减少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在提出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时,应做到让债权人公平、合理、合法的取得受偿。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徇私舞弊,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清算组的工作(一)——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编制工作计划,是使工作能按时有序的关键一步,企业被宣告破产,其合法权利被依法剥夺或被严格限制,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先中组建成立,制定清算工作计划,就是规范清算工作组的行为,达到破产清算的目的。清算组编制的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清算组,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及中介部门派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 ,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清算工作。
  二、 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清算组人员多是从其职能和中介机构中抽调或指定产生,因此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具体可分下列五个专门小组:
  1、 债权清收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企业应收款);
  2、 债务登记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企业应付款);
  3、 审计评估组;
  4、 综合后勤组;
  5、 资产保卫组。
  三、 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
  清算组应严格破产清算的时间期限,其重点如下:
  1、 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2、 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3、 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期限;
  4、 清算组与破产企业交接工作的起止期限;
  5、 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6、 企业呆帐、坏帐、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7、 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8、 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9、 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10、 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四、 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的生活安排费用。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缩,职工的生活会相应受到影响,清算工作的时间较长,各方开支也较多,因此,清算组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要有收支帐目,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的监督。
 
清算组的工作(二)——接交工作
 
  接交工作,是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的管理权的工作。
  清算组接管企业,应严格按清算工作计划规定的起止时间完成,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企业管理权,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企业破产宣告裁定书的确切义务,应本着积极主动的原则,全面彻底移交。清算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行使接管破产企业的职权,应从严格执法的高度要求其依法办理接交手续,接交的主要内容有:
  一、 破产企业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乱用、滥用和盗用破产企业公章;收缴的公章应分类造册,指定专人保管,企业应交出的公章有:
  1、 企业公章;
  2、 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 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 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 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二、 债权债务清册,要求不能有遗漏,而且要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 资产清册,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与企业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帐册相吻合,并详细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年限、余值等;
  四、 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五、 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造册移交;
  六、 财务帐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 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八、 企业的历史档案、史志资料;
  九、 其它应当移交的资料。
 
清算组工作(三)——询问
 
  询问,是清算组在接受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破产企业时,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了解有关破产企业情况的问话。
  询问,不是指以开座谈会或者其他非正式的谈论方式进行,必须是按程序规定进行的正式谈话,在询问之前,询问人应当拟定充分的询问题纲,作好询问记录,结束询问,应当将记录交与被询问人查阅,是否有误,对有误的地方应纠正,并由被询问人按指印予以确认,并在每页询问记录上签名。
询问时,询问人员的态度对被询问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严肃的询问可能会增加被询问人的心理和思想负担,所以询问人的谈话艺术,被询问人的积极配合,是达到询问目的的关键。
  清算组对留守人员的询问应用专门的询问笔录纸,以表明询问工作的严肃性。询问对象是: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分管企业财务的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人员;
  三、 分管企业供销的企业领导人、供销主管、供销人员;
  四、 企业的产品、财产保管员及分管领导、主管人员;
  五、 企业的保卫人员、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人员。
  清算组应依不同的询问对象拟定针对性的谈话提纲,通过询问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问题、矛盾、查找隐患,消除留守人员的思想顾虑,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能积极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
 
清算组的工作(四)——做好债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公告的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法律和规定可以明确,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的要求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就是债权人把债务人未清偿的债权,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自己的债权的行为。
  申报债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并获得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必须提供:
  一、 债权成立的证据;
  二、 债权的具体数额(含应得利息);
  三、 有无担保;
  四、 未过诉讼时效;
  五、 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 代理申报债权等,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债权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清算组应当组建债权申报登记组,具体负责债权人的申报登记,登记应使用人民法院的格式登记表。
 
清算组的工作(五)——债权清收
 
  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企业破产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见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时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者返还财产,未及时清偿而又未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当催交。
  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清偿能力,因此,为做好这一工作,清算组应当组成立专门的债权清收小组,全面、具体负责债权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 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二、 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三、 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四、 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督促其积极工作,按时收回债权。
    债权清收工作艰苦而又十分困难,因此对债权清收人员的身体、业务、思想、法律意识都要求比较高,即使这样,也应随时加强教育、监督,以防万一。
 
清算组的工作(六)——破产审计
 
  企业破产审计是以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的活动,其运用特定的审计方法,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经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用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审计工作由清算组组织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具体行使,向清算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企业破产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其具体的工作内容是:
  一、 审查企业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二、 全面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帐目、报表,达到清算工作的要求;
  三、 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盘点工作;
  四、 处理好破产企业的呆帐、坏帐的核销;
  五、 处理好破产企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六、 向清算组提交破产企业审计报告。
  破产企业审计工作,是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过低和过高的审计结果,可能造成资产流失,也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审计工作的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的基本依据,法定程序,清算组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以其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企业破产案件奠定好基础。
 
清算组的工作(七)——制定会议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工作内容繁杂,时间性很强,参与人员复杂的工作,制定必要的会议制度,随时总结清算工作,解决矛盾、协调清算工作进度,通报清算工作情况,对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有益的。在破产清算中,一般应召开的会议有:
  一、 职工代表会议
  解答职工提出和反映的问题,由清算组主持,原企业负责人参加;
  二、 留守人员会议
  解决其思想顾虑,动员其积极配合,由清算组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清算组人员参加;
  三、 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
  定时召开的清算组全体人员会议,主要是在分工的基础上检查其工作进度,执行纪律情况和协调各专门小组之间的工作配合问题;
  四、 清算组领导成员会议
  依据清算工作情况随时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复杂、重大、有影响的问题,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
  五、 专门工作小组会议
  由各小组负责人主持召开,总结和安排工作,提出目标和检查工作的指标;
  六、 其他会议。
 
清算组的工作(八)——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工作。该规定指出:债务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其企业的未了事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权行使其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组成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
  清算组一经成立,便享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行使的管理和财产的处置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的第一款指出: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方式在该条该款中指出:向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一、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二、有形资产清册;三、企业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三、其他有关资料。
  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行使权利的开始,这是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即丧失了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实行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权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查封等权利,控制破产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不仅是接收企业的领导者的权利,而是要接受一切与破产企业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权利,如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均在接管范围内。
 
清算组的工作(九)——编制企业资产表
  
  企业资产表,企业资产表是反映企业资产的统计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防止破产企业资产的流失,应依据实物和企业的帐册编制企业资产表,全面控制企业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编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破产企业隐匿财产,必要时,清算组可以对清理的财产先进行查封、冻结而后进行清查,编制出切实的企业资产表,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留守人员,应当彻底移交破产企业财产和与破产企业债务有关的帐册及财产状况的说明等资料。
  清算组编制的企业资产表、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其主要依据应当是企业的财务帐册及历年的历史资料,这些帐册应当是财务会计总帐、明细帐及相关的凭证,对帐物相符的,应当列入资产表或债权债务清册,对不帐物不相符的,应调查清楚其去向和来源,查证帐物不相符的资产、债权债务的依据,除向相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据外,还可依财产状况说明书查明其去向或来源,去向不明又无正当理由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
  破产企业的资产中,除了有形资产外,还有无形资产,这部分也应查清登记造册,这部分财产主要指企业名称、性质、处所、法律状态等。
  清算组在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其工作的进行,如果在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造册时非法处置财物、文书、印章、帐册等,均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物的,财物所有人可持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有权,可以在征得清算组同意后取回。
 
清算组的工作(十)——回收破产企业财产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是清算组向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间内清偿所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归还借用或者占用、挪用的企业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是清算组依法执行的权利,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应当自觉履行,不履行的,清算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对清算组要求清偿和交付财产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不执行裁定,清算组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算组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限期清偿和交付财产的通知,是代破产企业行使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是为了尽量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应交付的财物已无法收回,可作价要求持有破产企业的财物所有人按作价清偿,总之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必须清偿其债务,财物持有人也必须交付其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回。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
  因此,收回破产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收回破产企业向外投资的财产及该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破产企业流失在外的财产权益也是清算组收回的财产,如股东未交足的投资或交纳后又抽回的,应责成股东按章程的规定交纳,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另外,公司在境外的财产,清算组也应通过法定手续予以追回。
 
清算组的工作(十一)——接受清偿债务
  
  接受清偿债务,是指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和接受破产企业的财物持有人交付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法律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物的主体是清算组,而不是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财物管理人。法律的这种规定赋予了清算组是唯一合法的接受债务人清偿和财物交付的唯一主体。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原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丧失,即原法人的权利已被剥夺、宣告“死亡”,对自己的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也随之丧失,他已无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和财物交付,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
  清算组从成立之日起,接管原法定代表的一切民事行为和一切民事权利、行使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义务,只有清算组,才具有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债务的权利,才能接受破产企业交付破产企业财物的权利,任何人未得到清算组授权,行使其权利,清算组仍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和追收财物的权利。
清算组的工作(十二)-----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主要是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这项工作是从清算的职责派生出来的一项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清算组的十项主要职责,清算组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而有些问题从破产企业移交的帐册、文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的资料材料中找不到答案,这时清算组的工作人员会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查清这些资金、财产的来源、去向及性质,这种行为,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状况的调查。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随时对以下人员进行询问:
  一、 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了解企业的重大决策及大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形及企业各管理层人员的情况;
  二、 企业的财会人员;
  三、 企业的供销人员;
  四、 企业的保管人员;
  五、 企业的保卫人员;
  六、 企业的债务人、债权人;
  七、 与企业业务上有往来的其他人员。
  清算组通过对上述人员的询问调查,除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状况,及时弄清在帐册、文书档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材料中没有答案、结论的问题外,还可以查清企业破产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追究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清算组的工作(十三)-----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通过对破产企业财物的清理登记后依法行使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以下财产有管理权:
  一、 流动资产;
  二、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 无形资产;
  四、 土地使用权;
  五、 对外投资及收益;
  六、 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七、 债权;
  八、 债务;
  九、 合同;
  十、 文书、资料档案;
  十一、 其他应归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处分,是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转让的行为,清算组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维持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如:转让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专利权、债权、有价证券等,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变现等,为破产清算做好准备工作。
 
清算组的工作(十四)----否决合同
  
  否决合同,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企业进行清算,对企业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本身已“死亡”,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已终止,其在宣告破产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尽最大努力缩小破产企业的损失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 该合同破产企业已全部履行完毕,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对方当事人应交付货币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2、 对方当事人应交付实物财产或者智力成果的,决定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退回接受的破产企业的价款。
  二、 该合同破产企业尚未全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完全履行完毕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如果破产企业应支付货币的,决定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2、 如果破产企业应交付实物的,依其实物交付能力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如果有交付能力,则可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可能继续组织生产交付的,经批准继续生产,合同可继续履行,如果只有部分或完全无交付能力,则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 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按下列原则处置:
  1、 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解除合同;
  2、 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但有利于破产清算的,决定合同继续履行。
  因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合同当事人对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解除合同的赔偿有异议,清算组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清算组的工作(十五)-----清理、估价、处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最终是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处理,获得的价款记入企业破产财产数额,以清偿债务。
  清算组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是人民法院赋予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赋予清算组十大职责,其中第一到六项就是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的具体内容。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是清算组最终制定分配方案,进行清偿工作的前提,也是清算组进行分配之前的最主要的工作,清理工作主要要具体查清破产企业的财产、确定其数额。
    清算组对破产债权的清偿,主要是以支付金钱为主,因此,对清算组而言,清理能知道破产企业有多少财物,只有在此基础上对财物进行估价,确定其价值,才能确定其破产企业财产的具体数额。对破产企业财物的估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要由有资的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债权人利益。
  清算组在对企业破产财物进行实事求是的估价后,才能依估价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理,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 将实物作价(在估价的基础上)分配给债权人;
  二、 将实物出售后进行分配。
  出售实物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国家收购、抵押待方式将实物变现分配。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是法定的程序,不可倒置。
 
清算组的工作(十六)-----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是指清算组在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在确定破产财产数额的基础上,依据被债权人会议确认,报人民法院裁定的债权数额,制定出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的原则下,对债权人按确定的方案分配破产企业破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赋予了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在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后,进入实质性的破产清偿阶段,其清理、估价、处理的结果,也是对清算组前期的检验和评价。
  清算组提出清算方案,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 破产财产的总额;
  二、 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总额;
  三、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
  四、 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册;
  五、 参加分配的债权额及比例;
  六、 可分配金额的总数;
  七、 破产费用;
  八、 分配的具体方法。分配的方法可采用:1)现金支付;2)实物折价抵扣;3)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方法。
  分配完毕后,还有剩余的财产,或者分配后清算组解散前又获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分配后债权人放弃清偿权的财产,清算组认为有再分配的必要,可按批准的分配方案进行再次分配,如果认为没有再次分配的必要,这部分财产归破产企业的所有人所有。
 
清算组的工作(十七)——申请提存
 
  申请提存,是清算组在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后,债权人未按清算组规定的期限领取分配的财产,在清算组发出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领取的,为确保清算组工作能按期审结,清算组对债权人未按规定时间领取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提存,或者将财产变现后提存价款的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后的费用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清算组申请提存后,债权人应按清算组申请提存后的催领通知的期限领取提存的物品或变现后的价款,在清算组规定的期限仍未领取的,可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对这部分被债权人放弃的财产,清算组可以按照清算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对该财产变卖后提存价款”,是指实物不易保存或保存有困难的,可以变卖后提存价款,以减小债权人的损失。
 
清算组的工作(十八)——取回权
  
  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范围内的一切财产行使管理权。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行使管理权,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是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后才能确定,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应凭有效的凭证领回。所谓“破产财产的取回权”,就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现有财产后,对于其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而从清算组直接取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对清算组误将他人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对清偿分配的一种补救,也是对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破产清算取回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权利人取回的财产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
  二、 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以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为前提的财产请求权;
  三、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前已实际存在,并在宣告破产之后仍在继续;
  四、 权利人的取回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权利。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权利人必须通过清算组才能取回,原法定代理人、经手人或权利人自己均无权自由行使;
  二、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在破产程序宣告终止之前,如果破产企业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撤销取回权丧失;
  三、 取回权是权利人的权利,清算组无通知义务也无主动归还义务。
 
清算组的工作(十九)——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是一种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的特殊债权。简言之,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就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指出:“破产宣告成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关于别除权的原则性规定。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 别除权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而且只能就该特定财产行使权利。
  二、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对别除权的行使有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担保行为无效,债权人也不能因此而要求行使别除权。
  三、 别除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因为别除权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而存在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认定有效,担保物也将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即,担保物不列入破产清偿财产范围,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限制,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别除权属于破产债权范畴,因此,债权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经清算组确认,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有争议,债权人、清算组可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行使别除权。
  2、 债权人别除权依法具有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别除权人具有双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也是就是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当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未超出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分配。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抵消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是指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结束之前,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而对其破产企业的债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清算分配方案得到部分清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对全体债权人而言,则是公平、平行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债权人可用债权抵消债务;
  二、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由债权人行使。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破产企业、第三人均无主张抵消权的权利;
  三、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必须以金钱作为评价标准,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行使这一权利;
  四、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成立必须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前,宣告破产之后的无效。
  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必须向清算组提出,向破产企业提出行使的,抵消行为无效;
  二、 债权人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约束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单独实现抵消权;
  三、 债权人与清算组就抵消权的认定有异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四、 抵消权的行使,应在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后,破产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清算组确认后方可行使。 
 
清算组的工作(二十一)——撤销权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的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平原则为前提,主要是恢复因破产企业的不当行为而遭到破坏的权益,如:隐匿、转移财产、私分和对个别债权的清偿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失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清算组对上述财产的追回,就是行使撤销其破产企业的上述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被撤销的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 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原则,应当恢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 破产企业行使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四、 因破产企业的行为而获利的人存在。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由此,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是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后行使。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选)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6、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7、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15、 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8、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废止)20、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废止)21、 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22、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23、 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24、 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25、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26、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28、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30、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如何办理企业清算和注销及变更
    内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
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外资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书一份;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一份;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一份;
    5、公安机关收回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的回执一份;
    6、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8、经营期限未到的,需提供市外商投资局终止合同文件一份。 
 
    如何办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手续
    变更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指定人员或者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的证明;
    3、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应提交经投资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
    7、变更登记事项中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专门提交的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住所的:
    a新住所使用证明(新住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所为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b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履历;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变更注册资金的:
    a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变更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出资额、出资比例的:
    a原产权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b转让方产权单位批准文件;
    c新投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d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市、区属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
    e经公证的产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须公
证);
    f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者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投资单位改变名称的:
    a投资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
    b投资单位改变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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