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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的子女随母亲落户权利应得到保障!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汉族,2005年4月生)之母刘法系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九村居民,2001年12月20日与山东省寿光市李峰彪在广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法户口并未迁出。原告出生后一直随母在被告处居住,现因被告村内拆迁临时在外租赁房屋居住。2007年4月5日,原告之母刘法与被告就原告户口管理事宜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原告的户口落于本村,但只负责户籍管理,原告自愿放弃在今后日常生活中村民应享受的宅基地使用、土地分配和一切经济分配待遇。原告户口于2007年4月27日因补报往年出生落户于被告处。原告以未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享有被告村民同等待遇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查,2010年以来被告将村集体土地对外租赁收益分别以麦季口粮款、秋季口粮款的名义向村民每人发放集体经济收益款1010元、990元,因文安路扩宽用地所得经济收益款向每人发放2500元。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享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职权,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的行为,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出生地在广饶,于2007年4月27日因补报往年出生落户于被告处,且一直随母在被告处居住,应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之母刘法系被告村居民,原告随母在被告处落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不应为原告随母落户设置任何附加条件。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同意接收原告落户,但由原告放弃宅基地申请权、土地承包权及其他待遇,违反了有关规定,原告应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九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某某2010年以来集体经济收益款450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体现了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很好的解决了如何保护户籍随母亲生活在其娘家的农村新生婴儿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农村出嫁女,特别是未成年孩子的利益首先要得到特殊保护,不能因为村规民约影响了孩子的落户、福利分配等。

本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及时进行了回访,李某某及时拿到了收益款,村委会表示服从判决,今后的集体收益款也会及时发放到李某某手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了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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