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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捉迷藏摔伤 监护人与物业担责

   8岁女孩捉迷藏,一脚踏空从四楼摔到2楼,致使腹部严重受伤。3月2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九江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煜损失共计人民币97030元。

  原告张煜今年8岁,居住在彭泽县某居民小区7号楼。2013年8月7日晚饭后,原告奶奶带着她和姐姐到小区门口同其他小朋友玩。小区保安看到后便叫小朋友们不要乱跑,要注意安全,有的小孩便回家了。原告和其姐姐就走进了一号楼玩耍,到了四楼,因水管通道口门锁已坏,门未锁上。原告便想进里面捉迷藏,推开门后一脚踏空从四楼摔下,被电线挂住腹部,而摔到2楼,致使腹部严重受伤。原告摔下后其姐姐便告诉其奶奶此事,小区保安听到后一起找到2楼把电表房门锁打开后发现原告掉在2楼,于是保安人员便打120,将原告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8月8日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治疗。住院18天于当月26日出院,用去医疗费20066.1元,之后又因“回肠破裂修补术后切口肉芽组织增生1月余”,于2013年11月1日再次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治疗,于2013年12月9日出院,住院38天,用去医疗费8540.9元。原告的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八级,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事后为赔偿事宜,原告家人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36.9元。

  经查,被告与该小区物业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5日,一年后双方发生纠纷,该小区物业公司便撤出了该小区,之后该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便由被告代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代管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期间,因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水管通道口门锁被损坏而未及时修复并锁好,致使原告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四楼摔到二楼而受伤,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不是游乐场所中玩耍而受伤,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原告此次受伤情况,此责任比例应为6:4较为适宜。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共计人民币161717元,由被告承担97030元(161717元×60%),其余损失由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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