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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不明算帐~导致对薄公堂!

   弟弟黄智承想买一辆轿车,因资金不足向哥哥黄智明借款5万元,哥哥急需资金治病向弟弟要回该笔钱,弟弟不仅不想还款,还称该笔借款是哥哥与其合伙买车,并将该车所有开支及修理费作为合伙开支抵销借款,为此,兄弟对簿公堂。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哥哥黄智明的诉讼请求。弟弟黄智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14年2月21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智承和黄智明系同胞兄弟,黄智明为兄,黄智承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智明支付5万元,黄智承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智承。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智承支付,登记亦为黄智承,且该车一直为黄智承占有、管理和使用。2012年2月,黄智明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智承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智承支付了3800元,但黄智承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为此,黄智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智承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争的5万元是借款还是合伙购车款的问题,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智承,故应认定该车系黄智承个人财产;黄智明在黄智承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智承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黄智承辩解5万元系两人合伙的购车款,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法院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智明借给黄智承购买车的借款。因黄智承已经向黄智明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又因黄智承向黄智明借款购买车辆是与其妻韦平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智承、韦平平共同偿还给黄智明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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