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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水泥操场练短跑 学生摔伤学校需要赔偿!

    老师给学生上体育课,组织学生在水泥操场上进行8米往返跑,因学生全力奔跑摔伤。学生家长为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学校赔偿学生医药费等损失59145.67元。

  原告涂某系某学校初二(2)班学生。2012年11月29日下午,上体育课短跑时,为完成老师的达标要求,涂某全力奔跑时不慎摔伤,致左膝部损伤,左膑骨脱位,左膑韧带上点处断裂。原告受伤后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6天,共用去医疗费21178.17元。经鉴定,涂某左膝部损伤构成伤残十级,自损伤之日起,营养期为12周,护理期为8周。

  经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有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义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由于被告组织学生在学校水泥地操场上体育课练习往返跑,致使原告涂某受伤。根据我国《中小学运动场地基本标准》规定“跑道地面应用白灰、炉渣、土进行搅拌,用压土机压制而成”。因此被告组织学生在水泥地练习跑步不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被告疏于安全防范与原告涂某的受伤有因果关系,故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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