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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分居闹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彩礼返还


  小两口结婚仅10多天便闹离婚,男方索要彩礼被女方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吕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2010年12月21日(农历11月16日)举行了民间婚礼,于2011年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给付吕某彩礼6.7万元。举办婚礼后第二天,吕某依习俗到娘家回门,至2011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返回王某家过年。2011年2月10日起,吕某与王某开始分居。2013年5月13日,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其珍惜与吕某的婚姻关系,如果吕某坚持离婚,其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要求吕某返还彩礼。而吕某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拒绝返还彩礼。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与王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已分居长达2年多,因调解无效,准予吕某与王某离婚。关于彩礼的处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吕某与王某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的时间仅仅10多天,显然不符合夫妻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的本质,吕某理应适当返还王某一定数额的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吕某与王某离婚,吕某返还王某彩礼5万元。判决后,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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