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9号楼五楼。手机:18615269170
邮箱:1785535420@qq.com
丈夫因病去世,年轻村妇改嫁时,原婆家人却将其女儿藏匿扣留不让带走,称系夫家骨肉不得改为外姓,由此引发一场抚养权争夺大战,面对婆家人在法庭内外的百般阻挠,村妇争取亲生女抚养权的愿望能否实现?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判令婆家人限期将孩子交还亲生母抚养。
现年36岁的农妇范月娥系该县某村人,2004年与孟河结婚,次年育有一女。2012年孟河病故,后范月娥经人介绍欲改嫁他人。夫兄孟山不让其带走7岁女儿苗苗,并将孩子藏匿扣留。范月娥多次要求归还女儿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孟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亲生女交还给她抚养。
孟山辩称,范月娥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诉讼,也不具有监护能力,其要求抚养女儿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侄女系孟家骨肉,孟山夫妇因弟媳有病一直对侄女多有照顾并建立了深厚感情,故不同意将苗苗交给原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苗苗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仍健在。范月娥父亲(苗苗外祖父)及其后夫皆支持其抚养女儿。庭审中,孟山为证实范月娥患病主张,申请法院调取范曾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例一份。经质证,范月娥称曾有疾病属实但现已治愈;法官经询问发现其意思表示清楚。法院向孟山释明其对范之精神状况可申请省级政府指定单位鉴定,孟山拒绝申请鉴定。
因当事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致使法庭调解未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范月娥要求抚养女儿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孟山要求抚养侄女的心情和愿望虽可理解,但其称原告智力残疾、不具备抚养监护条件的主张,目前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且民法通则对未成人的监护人条件、顺序也有明确规定,故在原告已再嫁、父亲也健在等情况下,被告要求抚养侄女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将苗苗交还其生母抚养。(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一篇:临时工受派安装维修工作时因伤致残获赔偿 下一篇:擅将夫妻财产给他人接受人被判一并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