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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交通肇事逃逸 老子溺爱“顶包”不成被判徒刑

  儿子驾车撞死人后逃逸,“护犊”的父亲却坚称开车撞死人的是自己。但是,父亲的“错爱”不仅无法掩盖住事实的真相,反而也使得自己身陷囹圄。1月13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包庇案。

  去年9月的一天傍晚,李飞(另案处理)在开车回家的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刮撞到被害人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司某被甩在地上没有知觉。发现自己撞到人后,惊惧交加的李飞并未停车查看情况,而是迅速驾车回到家,将事情经过告诉了其父李大伟。李大伟连忙赶到事发现场,在发现司某已经没有呼吸后,赶紧拨打了110、120,并一直守候在现场。后,司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等到公安机关向其进行讯问时,担心儿子坐牢的李大伟坚称其是肇事者,并详细叙述了事情的经过。

  虽然李大伟承认自己撞到人了,但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几个路口的监控录像发现,事故发生时,坐在驾驶座上的驾驶员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子。而且,在对周边居民的走访过程中,也有目击者证实坐在驾驶室的是个年轻人。此外,在向李大伟索要驾照时,李大伟一直支支吾吾,就是拿不出来。种种迹象表明,驾车撞人的并非是李大伟,而是另有其人。正在公安机关劝说李大伟坦白事情真相之时,禁受不住良心谴责的李飞主动投案自首,并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虽然事情的真相水落石出了,但是李大伟依然要为自己的“护犊”行为付出代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大伟为使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李大伟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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