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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损 因评估三次未果起诉得偿

  原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司机和被告邱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毁损,原告因该车经评估定价一波三折,三次向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近日,平乐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获赔34597元。

  2011年10月26日,被告邱军驾驶拖拉机由阳(朔)平(乐)高速公路行驶出高速公路,与在快速车道行驶的原告水电施工队司机欧文驾驶小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诉至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受损车,因原告只提供的定损单,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同年该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2012年 10月13日,原告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评估,原告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被告邱军对其评估公司提出异议,因此,原告向该 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水电施工队撤回起诉”。

  2013年8月13日原告水电施工队第三次提起诉讼,并提供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其中载明业务范围: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原告水电施工队向该院申请选定评估鉴定机构对其小车进行损失评估。在庭审中,原告表示自事故发生后停车保管费不再要求被告给付,被告邱军亦表示不再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CR0689号小车的损失进行评估。。

  平乐法院经查明认为,被告邱军拖拉机与由原告水电施工队司机欧文驾驶小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军负全责;司机欧文在无责。该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受损小车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小车的维修工时费、配件费及拖车费共计人民币34597元。该公估公司依其业务范围作出的鉴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作出判决:被告邱文赔偿小车维修工时费、配件费人民币26307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停车保管费人民币3790元,吊车施救费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32597元给原告平乐县水电机械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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