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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手术时遗漏一枚螺钉 患者起诉获医院赔偿
医生在为患者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时,遗漏一枚螺钉未取出,患者发现后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医院承诺帮患者取出螺钉,医院承担医疗费并另行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8万元。
2011年,王美娟因被诊断“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和“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分别于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6月23日和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0月13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9月29日,医院方为其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后王美娟发现医院在手术时遗漏有一枚螺钉未取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初步达成了赔偿协议。2013年1月24日,王美娟诉至法院,请求对其与金城江区人民医院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由医院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王美娟住院期间的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000元,此款由被告直接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在为原告王美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时遗漏的一枚螺钉,由原告在被告处行手术取出,医疗费由被告承担,如原告自行到外院手术取钉,医疗费则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王美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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