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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孩见网友被强奸 洗手间内发短信获救

  90后女孩茵茵(化名)爱好上网、微聊,在网上认识了1988年出生的男孩白某。初次见面后,白某对茵茵百般挽留,留其在北京过夜,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凌辱的茵茵通过短信向朋友求救,朋友异地报警,将白某当场抓获。近日,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白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茵茵是一个爱漂亮、赶潮流的90后小女生,像其他同龄人一样,“上网、微聊”是她的家常便饭。通过上网,茵茵认识了同样爱上网、微聊的男孩白某,彼此印象都还不错。今年暑假,放假无事的茵茵打算去内蒙古玩,中间正好途经北京,便与白某约好见面。

  见面后聊了不久,茵茵便打算乘车去往目的地,但是白某对其百般挽留,茵茵推辞不过便决定第二天再走。当晚,白某带着茵茵外出吃饭饮酒,并为其办理了宾馆入住手续。吃饭后,白某与茵茵一起待在宾馆闲聊,并拒绝离开。当晚凌晨,按耐不住的白某将茵茵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我哭着求他不要伤害我,可是他根本不听”,事后茵茵对办案人员哭诉。

  对茵茵实施了强奸后,白某便一头躺在床上睡了过去。茵茵借口去洗手间清洗的过程中,偷偷用手机发短信给朋友,告知自己所在的宾馆及房间号,央求其报警。朋友接到短信后,打电话给北京公安局报警,警察当场将白某抓获。白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白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于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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