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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辅助男友抢劫出租车 案发后自首获轻判


  女子应男友之邀,密谋实施抢劫出租车,以获取不义之财,结果一场美梦终成空。10月3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钱某,女,河南省内乡县人。2012年4月29日下午,陈某、孙某闲暇无事看电视,看到抢劫情节,陈某即提出一起去抢人钱财,孙某说不如抢劫无证经营的出租车。二人一拍即合,随即准备了作案工具,并电话约刘某前往,并告知其抢劫之事。2012年4月30日上午,三人(均已判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乘车窜至淅川。陈某打电话约见自己在淅川游玩的女朋友钱某,见面后,四人在网吧上网打游戏。当天下午,四人在淅川县城伺机实施抢劫,陈某、孙某二人先在淅川某偏僻路段寻找行人,但抢劫未得逞。当日晚上,四人在淅川体育广场再次商量抢劫出租车。四人在淅川县以到内乡县城为名搭乘被害人朱某的豫R73XXX出租车。当晚22时许,当车行至内乡县界某偏僻路段,坐在驾驶座后面的孙某以下车方便为由要求停车,再次上车后即捂住被害人朱某的嘴,实施言语威胁,声称抢钱,陈某、孙某将朱某挟持到车后排,孙某、刘某将朱某夹在中间,陈某坐到驾驶位控制车辆,被告人钱某坐在副驾驶座寻找贵重物品、负责数钱,并在陈某的指使下将司机的手机卡抠掉,孙某将朱某双手实施捆绑、蒙眼,当场劫取400余元现金。期间,被告人刘某下车离开,陈某开车,与孙某、钱某挟持朱某至内乡县某路段后,弃车逃窜。后刘某到此与三人会合后,乘坐出租车窜至外地,将抢劫的400余元现金挥霍一空。2013年1月5日,被告人钱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钱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钱某主动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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