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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撞伤人---监护人被判担责赔偿


   父亲侥幸让未成年儿子驾驶摩托车,不料撞伤路人,付出沉痛代价。10月14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者王剑川的监护人(父亲)王进保被判向原告岳文来赔偿各项费用87791.12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进保的儿子王剑川,生于1997年1月,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12月7日,未成年人王剑川驾驶其父王进保的两轮摩托车,由富县寺仙街前往邻村,行至原告岳文来的果园附近时,将原告撞伤,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富县人民医院及延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脑白质缺血、腓骨骨折、心律失常,共花费医疗费77762.19元,另查明,被告剑川之父王进保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6170元。经富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剑川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王剑川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富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程序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王剑川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王进保依法承担。原告在富县人民医院、富县中医院、延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肇事所致损伤而支付的费用,被告王进保应按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比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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